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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妇幼保健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泰安市妇幼保健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一、住院手续

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标准结算。职工住院时需出示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孕产妇住院分娩还需出示计生服务手册,由经治医师填写泰安市妇幼保健院医保住院登记表》,到医院医保科办理联网登记手续。

二、住院管理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应按要求每日向参保人员提供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费用的“一日清单”。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时,须由经治医师填写《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外项目使用备案表》,向患者讲明使用理由,由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存放在住院病历
三、费用结算

1、住院起付线社区、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12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分别按90%,88% ,86%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分别按95%、93%、91%的比例支付 低保、重残人员补助后最高支付比例为95%。

3、参保职工患大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再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12—25万元(含)部分,按90%补助,25—35万元(含)部分,按60%补助,35万元以上按50%补助,上不封顶。

4、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分娩时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一站式结算。

5、参保人员出院时,凭出院记录及医保联网受理单到医保结算窗口办理结算,医保科出具住院费用统筹结算单,参保人员凭统筹结算单到住院处结账。

注意事项

1 、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不得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社保卡。否则,除追回支付的医疗费用外,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参保人员住院,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医保联网、出院结算等相关手续,因参保人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出院医保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行负担。

医保咨询电话:6625705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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