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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妇幼保健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泰安市妇幼保健院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一、住院手续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须出示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户口本孕产妇住院分娩还需出示计生服务手册,由经治医师填写《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到院医保科办理联网登记
二、住院管理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收治医院应按要求每日向参保人员提供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费用的“一日清单”,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时,须由经治医师填写《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外项目使用备案表》,向患者讲明使用理由,由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存放住院病历中。
三、费用结算

1、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统筹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 、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65%。

2、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限额为20万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因患病发生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费用合并计算,且不超过年度最高限额。

3、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分娩时符合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限额为8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限额为1300元。在泰安市外异地分娩的,享受市内定点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人已经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

4、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5、参保居民因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按照普通疾病住院结算政策予以支付;在异地联网医院就医的,联网结算。

6、参保人员出院时,凭出院记录及医保联网受理单到医保结算窗口办理结算,医保科出具住院费用统筹结算单,参保人员凭统筹结算单到住院处结账。

四、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不得将本人的社保卡(或身份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社保卡。否则,除追回支付的医疗费用外,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 参保人员住院,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医保联网、出院结算等相关手续,因参保人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出院医保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行负担。

医保咨询电话:6625705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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