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妇幼保健院院内接待销售代表管理规定
院内接待销售代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院内接待医药、设备、耗材、器械、软件、网络、媒体宣传、办公用品、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企业和服务企业行为,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形成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卫医急字〔2024〕6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销售代表,包括但不限于来我院进行销售或业务推广的医药、设备、耗材、器械、软件、网络、媒体宣传、办公用品、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企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内管理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医院内接待销售代表管理工作由行风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科)牵头,各相关职能科室共同落实。
(一)药品、耗材、设备管理、基建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承办购买业务的主管科室:负责本科室职责范围内销售代表的预约、登记备案和接待管理。
(二)办公室:负责医院领导班子接待销售代表的预约、登记备案和接待管理。
(三)药剂科:负责临床试验项目审核对接及相关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和接待管理。
(四)行风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五)保卫科:维持院内医疗秩序,确保院内诊疗活动正常运行。
(六)相关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负责管理本科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教育监督。
第五条 接待销售代表应按照《接待来访业务人员“三定”“三有”管理制度》进行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
第六条 销售代表接待管理实行销售代表登记备案制和预约制,在院开展业务的销售代表先进行登记备案,备案后根据工作需要预约接待,详见《销售代表接待管理流程》(附件1)。
第七条 销售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活动,提交相关职能科室登记备案,并报行风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详见《销售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2)。原则上销售代表每年至少登记1次,未经登记备案的销售代表不得在医院内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八条 销售代表登记备案,提交材料包含如下事项:
(一)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附件3)。
(四)医药代表需提供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下载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第九条 销售代表如有变更,需进行重新登记备案,并注销既往销售代表信息。
第十条 接待部门对接待的销售代表进行身份信息核实。配送药品、设备、耗材、货物,领取及提交合同,提交验收及维修相关材料等工作无需预约;对账、维保、计量以及临床试验项目工作人员无需预约;经医院研究同意进行沟通协商的工作不需要预约。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安排。
第十一条 接待销售代表时,接待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允许单人接待。负责接待的科室填写《接待洽谈预约记录报备表》(附件4)交行风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
第十二条 接待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集企业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二)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医院需求信息、产品不良反应信息。
(三)新药、创新药及专科药、新仪器设备、新耗材等信息。
(四)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五)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六)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等。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要加强对企业及销售代表的廉洁行为告知,加强在医院内规范学术、商业推广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与销售代表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严禁接受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收取或接受销售代表的回扣、吃请、贵重物品、安排旅游等。
(二)对销售代表擅自进入办公室、诊室、病房等区域推介和促销产品等行为进行拒绝和制止。
(三)严禁向销售代表提供相关产品在医院内使用量、库存量等相关信息。
(四)严禁参与销售代表或企业组织的医药等产品推介等商业宣传活动。严禁直接接受各销售代表或企业给予的讲课费。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全院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医院招标采购制度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行风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将定期和随机对销售代表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销售代表未按本规定有关要求,擅自在院内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医院建立药品、设备等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及企业代表的诚信档案,如实记录企业及销售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销售代表违反本规定的,医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医院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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