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泰安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关于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各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纠风会议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作风建设,切实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德医风进一步好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红包”含义是指医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受(索要)的患者或其亲属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或贵重物品;回扣的含义是指业务科室和医务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收受(索要)的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在账外暗中以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劳务费、宣传费、临床观察费、开单费等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或贵重物品。

第三条  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索要)“红包”。如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患者或其亲属。因故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科室进行登记,并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或退还患者,仍不能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按收受“红包”处理,要予以追缴,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按本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条  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收受(索要)回扣。如收到回扣,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科室登记,并上交医院财务入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收受回扣处理,要予以追缴,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按本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条  业务科室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患者。因故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或退还患者,仍不能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业务科室收到回扣,必须在24小时内全额上交医院财务科入账,不准截流私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要予以追缴,并按照本规定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严禁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治疗、手术为由收取提成;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严禁以病人的名义开“搭车药”、作“搭车检查”。

第七条  加强收费管理,执行一日清单等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八条  一切财物收支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科室实行经济承包、下达经济指标并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严禁科室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严禁违反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不按招标合同采购中标药品;对中标药品应合理使用;严禁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第十条  严禁各科设立用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开单费”、“处方费”等形式的开单提成;严禁业务科室和医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严禁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介绍费”、“转诊费”“检查提成费”等变相提成行为。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金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通报批评;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报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除以上处罚外,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是党员的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业务科室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一经查实,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给予科室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索要“红包”、回扣的,按索贿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医药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赞助的学术活动、外出考察等,必须由单位统一掌握,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科室和业务人员不得自行决定;单位领导接受医药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赞助学术活动、外出考察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在门诊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或通过发放住院须知、公开信、公告等形式,申明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许收受(索要)“红包”、回扣的规定,劝告病人及亲属不要向医务人员送“红包”;告诫药械经销人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向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推销药品、医用试剂、材料等,不得给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送回扣。

第十七条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制定专人负责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究,件件有核实、有处理。查处结果需答复举报人的,原则上均要及时回复。对提供证据、经核查属实的,医院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责成查处并要结果的案件,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认真查处,并及时报告查处结果。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视情节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院科负责人纠风工作责任,建立院科领导一手抓医院管理、一手抓医德医风的“一岗双责”制度,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作为院科领导的重要职责,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抓好落实。对领导不力,疏于管理,监督不严,发生严重不正之风的科室和个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上一篇: 泰安市妇幼保健院媒体采访和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下一篇: 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